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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拟禁个人募捐 自救行为还能进行吗?
作者: 来源:新快报 浏览次数:717次 更新时间:2015-11-10 15:48:07

●专家分析,禁止个人募捐的提法,是针对近年来各种各样的骗捐事件而画出的法律“红线”

●有学者认为,就“自救型”个人募款而言,不该受到《草案》的禁止

秋风萧瑟的广州街头,一名女子在某医院门口摆出“贫困证明”、“诊断证明书”、“求救信”等材料,默默低头哭泣,求助信上字迹清晰地写道:家里一贫如洗,救救我苦命孩子,他患上重症地贫,需要十几万元做移植手术……

也许不少人怀疑:这是不是真的?但与此同时,有另一部分人相信,并根据求助信上的描述到医院核实,对该女子施以了捐助。

这种情景在广州不少大医院门前十分常见,然而,10月31日,进入审议阶段的《慈善法(草案)》中却有这样的条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今后像这名求助女子一样的人,算不算“个人募捐”?能不能发起“自救”?心怀善心的热心人士,在街头遇到这种情况,到底可以帮,还是不能帮?

现状:重病贫儿家属知悉草案后忧心忡忡

捧着报纸,正在为家中重病孩子向社会求助的谢小梅(化名)感到十分困惑。

10月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为发展慈善事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草案)》(下简称“《草案》”)的议案。

小梅通读报上刊载的《草案》全文,眼光停留在其中一项条文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现实中,有不少个人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也会有许多好心人解囊相助,这些现象,小梅近年来都了然于心。小梅前些日子带着妹妹和身患重型地中海贫血的外甥女慧慧来到广州求医,当时,她们身上仅有几千元现金,而所需的治疗费高达20多万元。当时年仅2岁的慧慧不仅病情严重,而且营养不良,但家里所有钱都用来给孩子输血了,慧慧的父母只能磨米粉给孩子充饥。

慧慧生在广东的边远农村,是地贫高发地带,在当地,普通人家一旦查出这种病,很多人第一时间就会选择认命。小梅不想认命,她在电视里看过互帮互助的案例,也坚信,只要有媒体报道,慧慧就有求生的机会。于是,小梅毅然带着妹妹和慧慧来到人生地不熟的广州。所有媒体报料电话打了一遍,最后,她将希望寄托在最后一个号码——新快报天天公益热线。正是这最后一个电话,点燃了小梅的希望。

报道如实刊登了慧慧的困难情况,城内无数读者为之动容,小梅与妹妹手忙脚乱地接待了一拨又一拨探访者,从他们手中接过沉甸甸的礼物。“这么多好心人,我们该拿什么回报?”几天后,小梅通过媒体公告孩子的物资已充足,并捐出一部分奶粉给其他贫困患儿——这是她的第一次公益之举。

此后,小梅学会了上网,也认识了很多义工和病友。他们都是本地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覆盖不到的群体,大家一起成立了“地贫患儿救助”QQ群,抱团互助。一方面,小梅外甥女慧慧的治疗费一直在筹措中,另一方面,当身边有孩子因贫穷而没钱输血性命垂危,或者有孩子找到了配型骨髓却没有钱进一步做手术时,小梅就会为病友发布求助信息,联系义工资源帮忙筹善。

《草案》的新闻登出,小梅忧心忡忡:“这就意味着,像我这种为自家孩子募款以及帮病友募款的行为,以后都不能做了。如果不能,我家孩子又会走投无路了,怎么办呢?”

争议:看到路上的求助者难道要“避之则吉”?

《草案》进入审议阶段消息传出后,小梅的担忧也成了公益人士的担忧。对于“个人不得募捐”的提法,目前争议众多。

“在街头遇到需要救助的可怜人,是否应该第一时间将之认定为‘违法’,避之则吉呢?作为长期捐助人,市民梁穗觉得,该条例有挑战道德底线的“嫌疑”。

就梁穗本人而言,她长期根据见诸报端的重大疾病求助个案,实施对接捐款。“有时在街上遇到摆摊求助者,只要看到其手上拿着媒体登载的报道,我都会给对方捐一点点心意。但以后看到这样情况,难道避开?这似乎不符合慈善社会的道德观念,就求助人而言,抛弃尊严上街讨钱,是迫不得已的一步,如果在重大疾病救治过程中,医保政策能助其承担绝大多数救治款项的话,对方是不会走上乞讨之路的。假如在这些可怜人绝望之际,还要将其自救行为定性为‘违法’,社会就没有‘温暖’可言了。”

据专家分析,禁止个人募捐的提法,是针对近年来各种各样的骗捐事件而画出的法律“红线”。2015年10月中旬,一则发生在安徽辛利的新闻“女子犬口救童,自己被恶犬咬成重伤”引起社会关注。伤者李娟男友张宏宇随后发起的募捐异常顺利,短短十天募到80多万元。然而,舆论迅速反转,调查发现“犬口救童”被证实是张宏宇为骗取捐款而编造的情节,李娟实际是在张宏宇的狗场喂狗时被咬伤的。最终张宏宇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草案》的相关规定,无疑是为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规范目前慈善领域的乱象。但梁穗表示:“尽管慈善领域有乱象,并不代表所有以个人身份向社会求救募捐的都是骗取爱心。”

建言:立法不能“一刀切”

到底个人能否进行募捐呢?在众说纷纭之中,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认为,目前《草案》中对此进行了“模糊”处理,属于灰色地带。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接受新浪《新闻极客》采访时表示,《草案》起草过程中也对此有争议,尚需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研究。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周如南认为,《草案》应该对个人募捐行为加以区分:“个人募捐行为有两类:自救型募捐和‘利他’型募捐。如果是‘利他’型的个人募款,就是为他人发起的定向捐助,是应该禁止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募捐问题所在,比如其发布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还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

但是,就“自救型”个人募款而言,周如南则认为不该受到《草案》的禁止。“自救,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自救的权利,如果为自救而募集款项,我认为不应该归入‘募捐’范围,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自救的权利。个人自救所得的捐赠,我认为应该属于施救者和求助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合同关系,不能属于募捐。”

广州番禺团区委书记吴锦莹表示,“对慈善领域出现的诈捐骗捐之类乱象,进行立法规制,有其必要性。但为了避免这些乱象,而禁止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公开募捐,就变成了‘一刀切’。事实上,在慈善组织尚不发达的当下,很难说,目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够满足社会救助的需求。何况许多慈善组织的救助金,申请过程中都有门槛,例如只针对本地的施救,对于从我国最多困难群体的中西部地区前来求助的人,都跨不过一些救助部门的门槛,如果就个人募捐的情况‘一刀切’,也导致部分求助者求助无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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