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只是保护幼女权益的一步 |
作者:胡勇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657次 更新时间:2015-11-15 14:26:46 |
据报道,今年10月23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破获一起非法组织、强迫、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案,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解救5名未成年少女,目前警方正在追捕另外1名在逃嫌疑人。被强迫卖淫的女孩中年龄最大的只有17岁,而最小的才12岁。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实施。这个刑法修正案取消了一度引起社会舆论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行为一律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这意味着以强奸罪论处后,就有可能对于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处以无期徒刑和死刑。而且,取消嫖宿幼女罪等于清除了笼罩在幼女身上的道德污点,避免了社会对于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 上述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破获的这起非法组织、强迫、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案,可以说是在嫖宿幼女罪被依法取消后新闻媒体曝光的第一起严重性侵幼女的案件。虽然这起案件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尚不能适用于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决不能因此而轻纵此类犯罪行为以及此类犯罪行为中的所有嫌疑人,包括组织、强迫、容留者和与被强迫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嫖客。应当顺藤摸瓜、深挖细查,将所有涉嫌犯罪者捉拿归案,尤其不能让涉嫌犯罪的嫖客逍遥法外。 这起案件的侦破同时也反映出此类性质的犯罪活动还十分猖獗。因此,不能因为从立法上规定了较大的处罚力度就掉以轻心,还应当强化执法、司法,把纸面上的规定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对侵犯幼女身心健康者发现一起、惩处一起,以震慑那些图谋不轨、心怀侥幸者。 另外,遏制非法组织、强迫、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活动,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绝不能仅仅依赖于刑罚惩处力度的加大,还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动员学校、家庭、社区等全社会力量分工合作、共同参与、无缝对接,织就一张严密的保护网络。 事实上,目前远离父母、留守农村的幼女是遭受不法性侵的多发群体,社会应当给予她们格外关注和采取特殊措施。一方面加强教育,增强幼女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学校和基层组织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一定的监护、保护责任,遇到异常情况,及时与父母联系沟通,将不安全因素消弭于萌芽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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