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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在反对慈善法的时候,究竟在反对什么
作者: 来源:凤凰网综合 浏览次数:821次 更新时间:2015-11-15 14:31:32

孕育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终于公开露脸,毫无意外地,它没有让所有人满意。

《慈善法(草案)》提请初审引热议

继10月3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慈善法草案从10月31日至11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万多字的条文里,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不过,草案在公布当日就引起了许多公益机构从业者的质疑,其中,个人、组织公募的合法性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之一。

个人募捐,大门紧闭?

假如个人募捐非法,“ 我们有充足、及时和有效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条件吗?”——近日,一份关于删除《慈善法(草案)》第31条的联署倡议书在网上流传,针对草案中提到个人公募合法性的问题提出建议。

个人公募合法性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根据人大网上公布的草案条文,备受质疑的“第31条”如下:

第三十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通过发出个人信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获得帮助是最快的方式。但是如果我们改成先找到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再签订协议,然后募捐信息上线,募集善款,再经过复杂的财务审批,最后才能把善款打给需要的人。 这一系列的程序,会耽误多少时间?会不会贻误最佳救助时间?恐怖不?”对于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急需高额资金的个人来说,互联网是最方便快捷的一个筹资渠道,然而随着诈捐、骗捐的案例陆续出现,对募捐资格和方式的规定,成为了“第31条”出现的重要原因。

诈捐、骗捐伤害了善良的心

近日舆论热议的“救女童被狗咬”骗捐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安徽亳州市利辛县女子李娟被狗咬伤四肢,自称是其男友的张宏宇向媒体求助,称女友是在下班路上,看到两条恶狗在该县政通路上追一名10岁左右的女童,李娟见义勇为才被咬伤,然而,事后男友却承认为获捐款编造救人情节,而此前媒体报道称捐款已超过80万元。对于类似的个人公开募捐、网络募捐,一直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捐款人往往难以甄别信息真实性,也无法对捐款进行后续监管。同时,围绕着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也陆续出现了争议,甚至一些全国性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也遭遇了信任危机。

事实上,早在2012年5月《广州市募捐条例》正式施行时,类似的问题就曾经引发争议。条例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虽然条例同时表明,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媒体牵线、小范围的对于社区内特定人士的捐款行为等,都不受条例限制。 但条例并为阐述何为“特定对象”“特定人群”,条例也一度被解读为妨碍民间自救。条例实施三年,虽然通过微博等公开渠道募捐的案例并不少见,但也未出现由于网上“自救”被惩处的重大案例。

女子救女童被狗咬被证谎言

反观《慈善法(草案)》,虽然明确指出对募捐资格和方式等规定是为了防止诈捐、骗捐等现象,保障捐款人权益,防止捐赠资金被滥用, 但并未对募捐形式、募捐资格、责任主体等进行清晰的界定。而在《慈善法(草案)》出炉后的相关研讨会上,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草案中出现许多诸如“根据需要刻意”“相关部门”等模糊不清的概念,在法律术语表述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也有公益行业的专家认为,虽然有诈捐、骗捐的个案出现,但不应当以“一刀切”的方式来介入私人领域,而是通过事先备案加银行托管等方式来保障捐款人权益。

早在官方版本出现以前,五部慈善法民间建议稿就在今年年初同时发布——北大清华版、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版、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版、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版、中山大学公益研究院版。虽然各个版本在“名称”、“慈善组织”等方面立法各有不同,但相似的是,最大限度开放公募权。比如在北师大的版本中,建议将慈善组织认定和募捐资格直接挂钩。“获取慈善组织认定即自动享有募捐资格,无须再行申请许可,仅应就具体的募捐活动进行备案”。

当然,对于十年磨一剑《慈善法(草案)》,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公募合法性,还有慈善组织的认定方式、税收优惠等连串问题,慈善立法和行业发展也并非依靠一份草案就可以完成。 对于仍然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慈善法,就是对民间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一次最好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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