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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对城乡失独者区别对待
作者: 来源:凤凰网综合 浏览次数:670次 更新时间:2016-01-04 10:17:21

资料图

吴元中专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期间,众多委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第27条第4款的“失独”扶助提出了批评,再度引起人们对于失独群体的关注。尽管修正案最终保留了相关规定,但仍然让人抑制不住对失独扶助问题的反思。

失独补助原本是每人每月135元,不论是城市失独者还是农村失独者,都执行统一的标准。然而,卫计生委等五部门于2013年底联合下发通知,以消费水平不同为由,从2014年起对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采取区别对待政策,把城市失独者的补助标准由135元提高至340元,而对农村失独者仅仅提高了区区35元,使调整后的补助标准相差一倍之多。

这种做法的正当性显然是让人疑问的。撇开经济发达地区城乡消费水平差距已经不大、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很多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比中西部城市居民还高不说,目前农村消费水平普遍比城市低虽然是事实,这正说明了农村人收入低、生活相对困难,救济与扶助正是为了帮助这种困难的人,而不是帮助那些生活条件好的人、用不着帮助的人。如果根据消费水平决定扶助标准的话,恰恰应当对农村失独者进行高补助,而不是对城市失独者进行高补助。

可能很多人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事实上,除了对社会弱者而不是强者进行扶助人们尚能达成共识之外,无论根据收入、 消费水平还是身份、户籍、职业等任何因素把人们的权利分等级、赋予一部分人以别人没有的优越权,都会因为观点和利益的不同甚至对立而无法达成共识。也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应该是不再存在等级特权的社会,人们不分民族、种族、职业、阶级、阶层等任何方面的不同,所有人都一律权利平等。且由于言人人殊,人们相互之间因为先天与后天的各方面不同,以及追求和兴致不同,现实情况必然是千差万别的,不可能在各方面都会平等(相同),平等也只能是权利平等,不是各方面的结果平等。

正是权利平等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石。不管人们相互间如何不同,对所有人都平等对待,保障人们在公民权利和相应的人格与尊严上平等,正是政府的最基本责任。法律和一切制度也都是建立在权利平等之上,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平等。无论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还是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各款规定,也都是要求国家与各政府部门平等对待失独者,从中找不到根据失独者是农村还是城市居民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的依据。

政府部门作为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或者是压倒性的公共利益需要,是不能对人们进行不合理分类和区别对待的。不是像等级制度那样同样情况不同对待,而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才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农村失独者与城市失独者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样遵守计划生育制度只生一个孩子并同样遭受了失独的不幸,本就应当受到一样对待。对这些境遇和命运一样的人,不应当再进行不合理归类并给予区别对待。

尤其是,鉴于长期城乡二元化制度造成的农村人与城市人权利不平等和“同命不同价”的诟病,国务院已于2014年明确宣布废除城乡两种身份居民制度,实行统一居民制度。各部门应当与此同步,及时清理与之不一致的政策,按照现代一元化公民制度的要求实行所有人都平等的新政策。

对失独者的区别对待政策势必加剧不平等,使农村失独者与城市失独者之间的生活水准越拉越大,使本就没有退休保障晚年主要靠子女养老的农村失独者更加凄惨。希望尽快按照平等要求纠正这种不合理政策,给予农村失独者与城市失独者一样的补助。而且,鉴于农村失独者没有城市失独者那样的退休金保障,还应当全面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无论如何,都应当让他们感受到政府与政策的温暖,使他们也能有尊严有保障地安度晚年,不应让他们在饱尝失独苦果之余,还遭受生活上的困窘,以及承受不公平政策造成的受歧视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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