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多元化的大慈善时代 |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849次 更新时间:2016-05-09 10:50:59 |
迎接多元化的大慈善时代 ——访福建省慈善总会会长叶家松 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已经颁布和即将实施对福建慈善事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问题,《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了福建慈善总会会长叶家松。
《慈善公益报》: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您作为福建省慈善总会会长,是怎样认识《慈善法》的? 叶家松:《慈善法》是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全面法治的时代。首先,这部法律制定的过程是一次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充分表明了这部法律的法律地位和含金量;其次,这部法律的内容是顺应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来厘清和确定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以及慈善理念、观点上的碰撞;此外,这部法律的站位高,实现了加强慈善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慈善公益报》:请您帮我们一起解读一下这部法律的亮点和创新在哪里? 叶家松:《慈善法》亮点纷呈,有许多方面创新,主要的是:慈善活动途径创新。慈善信托在《慈善法》里有专门一章来规制,这不仅是理念上超前,而且是为先富起来的群体回馈社会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二是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以内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就让企业捐赠更方便,也有利于我国出现大慈善家。三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创新。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要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国家对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等等,随着这些促进措施的落实,我国慈善事业必将迎来大发展的势头。
《慈善公益报》:《慈善法》明确了慈善活动和个人求助、个人募捐以及企业、组织开展的募捐活动的法律问题,您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的? 叶家松:这个问题要从4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层面是,什么是慈善活动?《慈善法》对慈善没有下定义,只在第三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活动具有4个特点:自愿、无偿、捐出去的款物不能索回、非营利性。第二层面是,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是指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以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这不属于慈善行为,但慈善法是不禁止的。第三层面,是个人如果为非亲非故的人筹集款物,法律是不允许的。因为个人募捐有很大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让人充分信任。第四层面,是根据《慈善法》第26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总而言之,《慈善法》的宗旨是引导公众的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因为慈善组织可以纳入一个规范化的监督、管理范畴,使得公众的慈善活动有法可依。
《慈善公益报》:《慈善法》中对慈善组织提出许多约束,当然也提出许多保护措施,您如何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叶家松:《慈善法》出台对慈善机构来说,既是约束,更是保护。约束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比如说,慈善法明确要求慈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被写入法律这就为我们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慈善法》中对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比例,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管好慈善组织,管好善款。《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提出两个原则:一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的原则;二是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这两条原则就确保了慈善组织把社会公共资金及时用到最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发挥善款的最大效益。《慈善法》中对慈善组织的保护方面也作了许多规定,比如,降低慈善组织准入门槛的规定,遭遇骗捐如何讨回公道问题,如何确保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问题,这些都是对慈善组织的保护措施。
《慈善公益报》: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比例问题在两会代表委员中引起强烈反响,最终从草案的15%降回了10%,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法? 叶家松: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认识的。首先,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用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很少的公募基金,对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会没有作出规定。这个比例与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次又开了两个小口子。一是规定“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二是明确“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其次,本草案提出15%的比例是经过反复论证,是合适的。外国一般比例都在18%~24%。之间之所以审议时遭到质疑,是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很多人对慈善组织印象还只是资助性的,募集来了钱转移出去,没有把服务性组织涵盖在内,觉得成本不应该过高,防止善款被滥用,这种想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第三,现代慈善是社会的分工,要走向专业化,就需要专业人才。要让大家认识的,慈善是要有成本的,要让做慈善的人也能有体面收入,让更多的专业人才能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慈善公益报》:随着《慈善法》的实施,慈善事业将进入一个法治时代,作为福建省慈善总会负责人的您,站在这个历史基点上,如何迎接即将到来的机遇和挑战? 叶家松:随着《慈善法》的实施,将促使现代慈善走向多元化,促进大慈善概念的形成;将有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进入慈善领域,促进人人皆可慈善理念的形式;将有越来越多的新方式、新技术,丰富慈善活动内容,促进现代慈善走向专业化。这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对的态度:一是认真学好法、用好法,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慈善法》的规定上来,做依法、依章开展慈善活动的模范;二是树立新理念,积极探索慈善新模式。深入研究探索慈善信托相关的政策规定,让托付者放心;探索同有爱心的有资源但没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合作途径,让慈善活动更规范;探索募用分离的运作模式,支持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探索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等事项的办法;三是积极推动《慈善法》各项促进措施的政策落实,促进与慈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 记者 焦 点
|
【首页】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