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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遏制“校园欺凌”需要德法兼治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688次 更新时间:2016-05-10 15:05:10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与成年人间的暴戾斗殴相比,发生在中小学生群体间的“校园欺凌”现象更让人揪心与焦虑。这不仅源于温馨校园原本当属教书育人的文明之所,更在于涉事者还是一群涉世未深、刑责难罚的孩子。国务院教育督导委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凸显了“校园欺凌”问题的形势严峻性和治理紧迫性。针对导致“校园欺凌”发生的主客观两方面因素,遏制它还需徳治与法治的综合发力。  

  首先,要完善学生品格教育。分析一些“校园欺凌”事件,人们不难发现涉事孩子存在心理缺陷与素质短板。比如,无视他人尊严,缺乏怜悯之心,拳头摆平事端,甚至拿倚强凌弱取乐等。遏制“校园欺凌”,就当矫正学生认知误区,完善品格培养,强化对敬畏生命、同情弱者、遵章守纪和以理服人等的正面教育和引导。这不仅需要学校老师施以循循善诱或以案说法等情理教育,更需家长崇尚善举、远离暴力家庭教育的相向而行。  

  其次,要构建预防预警机制。“校园欺凌”的危害,不仅在于对受欺负孩子的肢体与健康的损伤,更在于伤其自尊、挫其自信的心灵摧残,甚至有可能造成孩子一辈子都难以走出的人生阴影。因此,预防和预警“校园欺凌”,将暴力苗头扼杀于萌芽阶段,远比事后的从严惩处和心理调适更为重要。这就需要构建校园安全监控网络,完善对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现、规劝、举报和处置预案,切实将依法治校落到实处。比如,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的设施配套与制度设计;明确保障学生安全的区域划分和责任界定;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邀请公安、司法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安全巡视和防暴培训等。 

  第三,要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力度。“校园欺凌”不同于孩子喜爱打斗或淘气顽皮的天性释放,其实质是成人世界“丛林法则”在孩子身上的折射与缩影,其屡禁不止与违法成本过低、依法惩戒不力不无关联。这就需要将“校园欺凌”上升为社会问题和法律层面,完善相应的法规建设。比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有“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但同时又提出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附加条件,这就等于将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惩戒权拱手交给了孩子的父母。刑法也有“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但现实的窘境却是,如果父母能够管教得好,也就不会有孩子严重不良行为的发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完善,让“校园欺凌”现象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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