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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1385次 更新时间:2014-02-27 13:37:32

“中华慈善奖”是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是政府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体现,是政府对社会各界慈心善举的有效激励,是弘扬慈善文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民政部通过成功开展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民政部启动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面向全社会征求了修改意见。在综合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新的一稿。为做好这项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工作,现就此稿再度征求意见,欢迎各界踊跃参与。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征求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至3月26日。

全文如下: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宗旨) 为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频次和主题) “中华慈善奖”经中央批准设立,其评选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实施,每两年举办1次,旨在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工作机构) 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工作任务包括:

(一)组建“中华慈善奖”评委库,并依据评委库成立每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

(二)制定和实施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三)选择有资质的行业性、联合性慈善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委托其承担评选表彰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评委库设置) “中华慈善奖”评委库由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业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设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及工作需要,每两年对评委库进行一次调整。

第五条(评委会组建)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由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自评委库中选取25名评委组成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其中包含8名指定评委,其余为随机选取。

担任评委的机构,应选派其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评委会中机构代表不低于12人。

如评委或评委所在机构、所参与项目为候选对象,应当回避。

第六条(评委会办公室组建)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人员和承担评选表彰过程中事务性工作的慈善组织、新闻媒体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 (奖项设置) 每届“中华慈善奖”具体奖项设置根据年度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确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

第八条(候选对象产生) “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中华慈善奖”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九条(地方民政部门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初选工作,负责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推荐或自荐,对其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和公示,并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推荐候选对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确认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拟推荐候选对象无异议后,要在省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奖项衔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可结合当地慈善奖评选表彰情况,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作专门推荐。

第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来自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及港澳台地区关于个人、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并进行汇总、核实。

第十二条(提名名单)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在汇总所有候选对象的基础上,按表彰名额1:2的比例,确定当届“中华慈善奖”提名名单。

第十三条(网络投票)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选择受众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网络媒体作为协作单位,将提名名单在该媒体和民政部门户网站、中国公益慈善网公布,并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严禁拉票、刷票、冒用他人身份投票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评委投票) “中华慈善奖”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评委应认真履行职责,亲自参与工作。评委所投选票需附个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五条(名单产生)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与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评委投票与网络投票各自的权重参考国家其他表彰奖项设定。

第十六条(名单公示与确定)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表彰活动) 民政部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强化奖励) 连续10届获得“中华慈善奖”的,由民政部向国务院推荐申请相应的国家级荣誉,并进入中华慈善博物馆“名人堂”。

第十九条(惩罚措施) 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五年以内不得再行申报。

获奖者在接受表彰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民政部有权对其已获奖项进行撤销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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