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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为社会救助设立了法律依据
作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1334次 更新时间:2014-03-03 10:03:0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介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立国: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很快,初步构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救助范围覆盖城乡、操作程序明确规范、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水平逐步提高的制度目标。

  据初步统计,2013年我国城市低保救助1096万户、2061万人,全年支出资金724.5亿元;农村低保救助2925万户、5382万人,支出资金841.9亿元;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38万人,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74.3亿元;救助城市“三无”人员90万人;实施医疗救助1亿多人次,支出资金260亿元;实施临时救助3937万户次,支出资金93.4亿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1200万人次,救助受灾群众8000万人次。此外,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制度有序推进,救助水平和覆盖面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

  国务院对社会救助立法工作高度重视。2013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问题,要求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之后,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十多个部门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社会救助实践经验和现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多次论证,形成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并于2013年12月25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吸纳,形成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修改稿(下称《办法》)并报国务院审定后颁布实施。

  《办法》的出台,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一是构建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内容。二是加强了社会救助统筹协调。《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坚持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办法》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和要求,确保党和政府的关怀,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困难居民。四是强化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办法》要求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根据救助申请及获得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为查核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为今后科学、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并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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