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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台 火电、造纸行业下半年将持证排污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99次 更新时间:2017-01-06 20:11:16

   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火电、造纸行业企业以及北京、保定、廊坊的钢铁、水泥高架源企业必须要持证排污。这个证就是“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日前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对企业有什么影响?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权威解读。

  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排污许可证主要针对固定污染源。这位负责人介绍,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

  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即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可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

这一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环保部将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2016年,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怎么发,如何管?

  据介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首次核发为3年,延续核发是5年。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其中,许可事项主要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制度完善后,环保部门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做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抽查结果将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

  为何选择火电和造纸行业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

  这位负责人说,选择这两个行业,第一是因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大,具备试点意义。火电、造纸行业分别是我国大气和水污染重点控制行业。

  据统计,2014年纳入环境统计的火电企业3288家,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40%、55.7%、16.2%;纳入环境统计的造纸企业4664家,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18.7%、7.9%。

  第二是目前火电、造纸行业在自行监测开展、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企业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践。

  第三是污染物排放特征具有代表性。火电、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种类包括废水、废气等,排污方式包含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通过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明确许可证中不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污方式等,为其他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提供经验借鉴。

  改革后企业有哪些责任?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后,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企业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他介绍说,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如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企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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