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实施四个月 全国12个省市已备案22单慈善信托 |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592次 更新时间:2017-02-14 20:03:26 |
中国慈善联合会14日在京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12个省市根据《慈善法》以及相关规定,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 截至2016年底,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0.85亿元,合同金额规模30.85亿元,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领域。 这22单慈善信托范围广泛,其中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的慈善信托数量最多,有7单;扶贫济困的有4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安抚的有4单;防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3单,实现综合慈善目的有4单。 从规模来看,22单慈善信托中,合同规模一百万元以下的有8单,超过一百元以上但低于一千万元的有9单,一千万以上的有5单。 目前,慈善信托备案地以东部和西部居多。从备案地来看,2016年全国共有12个省市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按照东中部区域划分,备案数量分别为14单、2单、6单。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相对较多,中部地区备案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东部地区慈善资源丰富,而西部地区对慈善资源的需求较多。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从2016年已经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来看,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有19单,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有1单,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有2单。由此观之,当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信托公司为主,主要与信托公司在信托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及信托交易结构设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有关。 同时,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合作。在2016年22单备案的慈善信托中,有17单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进行了合作。 据介绍,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二者各有所长。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尤其是向公司捐赠人的慈善募资能力较强,同时也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而信托公司则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以及慈善财产投资管理方面更有经验。无论采取何种交易结构,都可以进行合作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促使我国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表示,在解决慈善信托可操作性问题后,落实慈善信托优惠政策、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了慈善信托参与者最迫切的需求。 税收优惠是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但目前慈善信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除了在民政部门备案以外享受税收优惠还需满足哪些条件,财税部门尚未出台具体政策。受托人不能直接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开具可以抵税的捐赠票据。 实践中,为实现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要求,受托人需要与慈善组织合作,发挥其可开具捐赠票据的功能。在慈善信托的信托关系之外,还存在了“捐赠”或“项目执行”等环节。慈善信托作为项目执行人,信托利益分配时首先进入特定的慈善组织账户,然后再分配给不特定的受益人,也会引起慈善信托受益人存在不特定性的争议。 鉴于此,报告建议,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首先,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解决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可赋予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捐赠票据开票资格,在慈善信托备案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或者由委托人凭备案的信托文件,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抵扣。 报告还建议,应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慈善信托受托人行业规范。(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
【首页】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