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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的有机融合之路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596次 更新时间:2017-03-01 18:09:27

 探寻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的有机融合之路

——“慈善新环境、新挑战、新出路”主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编者按:社会保障是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而慈善事业是关乎社会成员的一种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之间既有明确界定,又有相互交集之处。如何有效并有机地融合,业已成为界内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一直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在当今形势下,改变过去由政府实行福利式全包揽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使慈善事业向着依靠社会民间力量为主的形式过渡,使之成为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成为调节社会财富、实现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乃是当务之急。


    2017年2月26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在北京西苑饭店召开了“慈善新环境、新挑战、新出路”专题研讨会。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主持会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做会议总结。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主任马庆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院长康晓光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教授,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周秋光教授,中国慈善联合会执行秘书长彭建梅,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边志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原党委书记陆士桢教授,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张奇林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杨思斌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谢琼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栗燕杰副研究员等14人在会上先后做了“社会创新的三个问题”“超公益——对公益发展新阶段的初步分析”“公益慈善的新使命”“慈善公益基金会的文化使命与担当”“如何构建慈善服务新格局”“用法治精神引领和推动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慈善事业与现代儿童福利发展”“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企业助力扶贫攻坚:机制设计与模式创新”“我国慈善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状况研究”“慈善法背景下慈善促进的新思考”的主题发言,与会者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马庆钰教授——良好制度供给是社会创新的关键,社会创新是社会保障服务供给中的应有之义。社会保障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主体社会服务的交集地带。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基本是政府的领地,但传统体制和方式无法满足需求已经为现实证明。由此就引出了社会行动主体也就是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保和公益慈善等社会服务的重要话题,如何参与社会保障和公益慈善的产品供给,就引出了关于“社会创新”的话题。推动社会创新的三个理由,一是它适应宏观社会转型的需要,二是符合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三是能拉动经济和促进就业。目前看,影响中国社会创新的关键因素,来自公权系统的制度供给和政策支持,这一点尤其值得党和政府顶层设计对此给予积极回应。

    康晓光教授——“超慈善”,是一簇新现象,目前爆发性涌现,显示了长期趋势。称为“超慈善”的原因是,这种超越是一种对慈善内容的超越,对慈善行动模式的超越,对原有的各种边界的超越,慈善渗透进、弥散于整个社会,原有慈善被实质性地超越了。他认为慈善事业发展经历了前现代慈善、现代慈善、后现代慈善3个发展阶段。前现代慈善和现代慈善的经济基础分别是农耕文明和工商文明。前现代慈善的特点是:地方性精英主导;临时性、地域性、小规模;无分工;没有专业化、职业化、组织化、常规化、中介化;业余性、兼业型;行为规则是约定俗成、风俗习惯;价值观是德指导;社会自治,政府不干预,无法律调整等。现代慈善的特点是:分工及专业化;职业化;组织化;常规化;中介化;规模化(大规模、持续性);政府介入,法律调整。“超慈善”出现的原因是: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中产阶级崛起;高等级需求;个人自主性、个性化空前提升;价值观多元化;无所不在的“碎片化”;社会呈现出“后现代气质”。“超慈善”的特点是创新动力、机制、主体日新月异;慈善内涵发生变化;行动主体多元化;行动方式日新月异;组织方式发生质变,互联网直接发挥组织功能;跨界合作;无所不在的渗透与融合;原有的慈善治理体系失灵;价值观多元化。他同时强调,新趋势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形式的消亡,三类慈善是并存、叠加的,未来的慈善世界只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厚实!

    邓国胜教授分析了基金会在国际社会责任的新使命。他认为,中国慈善组织面临“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新环境。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NGO走出国门,但每年的海外捐款仍然有限,只有印度的6%。另外,公众对海外开展公益慈善的认同还比较低,影响了日常性海外捐赠,影响了中国NGO走出去。目前,中国NGO走出去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法律和观念层面的挑战,两办《意见》中的有些规定需进一步明晰;另一个是公益组织能力、价值的挑战,中国NGO走出去是将融入以西方NGO为主导的价值体系与运作模式,还是为国际慈善带来中国的价值理念与中国模式,值得深思。未来要尽快根据两办文件,出台配套措施,以发挥中国NGO组织对外援助的积极作用。另外,希望中国NGO在走出去中构建价值体系,为全球带来中国的慈善价值和理念,提供既是战略工具、也是价值体系的贡献值。

    周秋光教授——慈善事业的发展呈现大众化、专业化趋向。《慈善法》定义为广义的慈善,但基金会现在的业务内容多偏重于扶贫济困领域,对传统文化领域缺乏关注,相对教育、济贫、救灾等,专注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比例仅为4%,基金会对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根据慈善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基金会的业务领域不能仍然停留到传统领域,应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领域发展。国家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文化软实力的竞争,从经济竞争走向文化竞争是必然趋势,慈善基金会应具有文化担当,肩负起弘扬传统历史文化的新使命,这是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现实需要。未来,基金会要注重弘扬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在项目实施设计中注意挖掘文化元素,鼓励人们从善向善,保护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推动中国文化走向世界。

    彭建梅秘书长——慈善服务是慈善行业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石。长期以来,学者谈的更多的是慈善理念、使命,在《慈善法》背景下,希望学界与行业一起,多谈慈善服务,共同致力于构建慈善服务与公共服务的衔接机制。目前,在国家层面建立慈善与政府服务的衔接机制,仍需要进一步推进。希望未来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确立慈善服务在国家公共服务中的独特地位,把慈善组织当作国家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希望学界和行业组织联合起来,为慈善服务体系的搭建,慈善服务的顶层设计和路径,进行有特色的研究,并推动地方示范实践。

    边志伟秘书长——《慈善法》的出台,既对慈善组织践行法治精神、依法行善提出了新要求,又为慈善组织工作理清了概念,指明了方向。首先,它对慈善内涵予以开放性、广泛包容的界定,为慈善组织明确和扩大业务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进一步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运作,要求慈善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的规定和做法予以完善,并严格执行。再次,《慈善法》引领了慈善组织工作创新方向,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新的发展机遇,开拓新的领域。

    陆士桢教授——儿童观的本质是把儿童当成权利主体,院舍式救助不利于儿童发展。目前,各国儿童福利的基本原则是全面性、法制化、政府主导、高投入。越南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已经实现了0~3岁儿童免费医疗。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总体儿童福利偏低,甚至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为:资金不够、福利服务缺乏、行政体系供给和专业人员供给短缺等。现代慈善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手段,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行善立德的社会行为,是社会教化的一种方式,也是个人自由选择下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集体主义行为,有效的回应了个体的生命需求,是个人生命价值和积极态度的体现。这与儿童福利发展的理念一致,因此,应将儿童福利发展纳入慈善事业中。

    张奇林教授——慈善是指用于公共目的的私人捐赠,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一种反应,是一种现实需要。慈善的存续取决于它的“必要独特性”。私人捐赠最能体现慈善本质和慈善精神,是慈善发展的真正动力,也是分析慈善问题的逻辑起点。私人捐赠、慈善组织和政府的互动形成了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逻辑。被赋予合法地位的慈善部门要不断诠释慈善的合法性。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不同的慈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培养公民的慈善自觉,设计慈善激励机制,加强慈善组织建设,以实现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杨思斌教授分析了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他认为,慈善法制环境优化面临社会组织法缺位,三大条例的修订尚未完成,地方性慈善法规和规章没有清理或修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全面落地,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配套政策缺乏,慈善组织的分类管理和发展的配套法规政策缺失,慈善组织承继政府职能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政策不完善问题。慈善组织发展法制环境的优化需要强化以权利为导向、社会为本位的立法理念,更好地保障慈善参与者的权利,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原则、法制体系和谐和分类规范原则。慈善组织法制环境和优化需要加快制定社会组织法,尽快完成三大条例的修改,启动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或修订,出台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的国家标准,研究慈善税制,落实《慈善法》的税收优惠制度,完善慈善组织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慈善监管中的作用。

    李健副教授——社会企业在扶贫攻坚机制设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社会企业作为对抗贫困的有效工具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共识,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的迅速崛起为我们打赢扶贫攻坚战提供了现实条件。从涓滴和瞄准两种扶贫理论存在的缺陷及实践困境出发,社会企业在扶贫攻坚机制设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社会企业助力脱贫主要有赋财、赋职、赋能和赋权四类创新扶贫模式。参考菲律宾出台的《通过社会企业实现减贫法案(2012)》,建议下一步为社会企业投资者实行免税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分配给社会企业,为社会企业提供无抵押的贷款,以优惠的利率为社会企业贷款,提供社会企业市场援助的项目及信息共享,在商业、技术以及商业发展支持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企业能力建设,在学校推广社会企业家精神并提供培训、研究以及运营管理的项目来提高社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

    谢琼研究员——减贫是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慈善力量在减贫中大有可为。目前我国慈善力量参与减贫还存在总体上资源有限、效率不高,现代性、专业性程度有待提高,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健全减贫制度体系,建立贫困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慈善组织专业化建设,激发公众尤其是贫困者本身的参与积极性,完善促进慈善力量参与减贫的政策法规等。

    栗燕杰副研究员——《慈善法》的精神理念理应大旗高举。一是立足于“促进本位”,这既是立法之本意,也是公众各界之期望。二是公平普惠。他提出,《慈善法》出台前,多地出台了慈善促进或慈善募捐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在《慈善法》已出台并在全国普遍适用的当下,为确保法制统一,避免带来误解误用,应根据《慈善法》对已有相关法规文件政策予以全面清理,并进行修订完善。另外,配套政策文件不宜走形变样,执行落实还需引起重视。应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相结合,将《慈善法》纳入政府民政部门的权力清单之中,清单应与慈善促进、监管有机统一,以提升其执行力。

    郑功成教授——《慈善法》出台使慈善事业迎来发展的春天,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慈善法制和政策环境。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应实现融合、协调、有机发展,因为两者有机协同既是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发达国家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呈现出的都是这样的发展格局。他指出,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允许超过12%的捐赠部分可以在以后3年内继续税前扣除,就是《慈善法》中相关规制的正式落地,这也是《慈善法》推动慈善税制的直接贡献。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观念创新和理性化,需要“政、商、学、社”协同起来。专家学者不光要有人文情怀,还要有国家视角,希望大家求大同、存小异,在慈善发展的大的方向、目标方面形成理论共识,由理论共识推动政策共识,进而成为行为共识。

    据悉,“慈善新环境、新挑战、新出路”专题研讨会是第三届全国社会保障学术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届学术大会的主题为“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

    记者 钟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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