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的应有之义 |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645次 更新时间:2017-05-15 21:10:30 |
“诺而不捐”“骗捐”“逼捐”“假慈善”等等,近年来慈善公益领域出现的一些乱象,使人们的善心受损,善意遭污。更有甚者,损害了公益慈善的社会公信力。 《慈善法》实施以来,中国慈善事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快行道。体制机制、法律规范、舆论氛围、渠道平台与社会人心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但正像所有领域之事,再完整的机制与法规也需要有力的组织与执行,再优良的社会环境也需要人的创造及维护。 上述种种乱象,并不会因《慈善法》的实施而绝迹,也不会因人们的善意而消亡。或许相反,它们恰在谋求透过法律的空子,或者利用人们的善心与人性的弱点。 诺捐时大张旗鼓,风光无限,兑现时却推三阻四,以至遁形。“诺而不捐”者的背信食言不仅穿刺着受助者的期盼,更是拷问着公众对社会慈善的信心。 “诺而不捐”的本性在于沽名牟利,正所谓“食言而肥”。承诺时便站在道德的高地,风头的上口。当面大开金口,背后盆满钵流,与此收益比照,即便是败露后的名誉受损、舆论谴责又有何妨?低廉的成本与巨大利益的反差正是“诺而不捐”者的存在根源。 “诺而不捐”是假慈善,四川大凉山的“直播慈善”事件同样是假慈善,皆反映了所谓“捐助方”心地的狡黠与无良。与之相比,“逼捐”与“骗捐”则是表现了“受助方”人性的促狭。 以“逼捐”论,在一个主张慈善自觉、公益自愿的良性社会,任何人都无权通过道德绑架、慈善胁迫的方式逼迫任何人捐款捐物,因为其本身便违背了慈善的本义。 慈善与公益,当基于自觉的责任感与自愿自为的道德意识。任何美德都不能通过强迫、强制、威胁的“恶”来达成。 我们都存在于不断变化的人际与生活之中,对于那些“骗捐”的乞丐与“磕头王”之类,我们并不会轻易泯灭向善之心,而是宁可选择相信人之本性。我们不会因为“骗捐”的存在而吝啬善心,算计得失。欺伪与诈骗者毕竟是少数,信赖他人,善待他人,即便是帮助了无须帮助的人,又何尝不是一种慈善的引申? 自然,我们的待人接物也不必实行“泛爱主义”,这样也就给了骗子以可乘之机,甚至成为一种纵恶之行。小仲马说“人心是一件易碎品”,而“骗捐”之类正像是一把把“锤子”与一颗颗“毒药”,击打与腐蚀着人们的良知与社会诚信。 所以,要使公益慈善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与生活方式,便要不断树立正确的观念,延续已成的文化,修成个人的品德。而更重要的还在于社会整体机制对于公益慈善的保护与保障作用。我们有了《慈善法》,有了获得认证的公共募捐平台,有了日渐完善的舆论监督,有了日益趋同的人心所向,上述等等乱象何愁不能得到根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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