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结束三个月内需全面公开情况 |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617次 更新时间:2017-08-17 20:01:51 |
在慈善法实施即将一年之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8月17日下午通过官网——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布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中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域名为http://cishan.chinanpo.gov.cn,亦可通过民政部官网(www.mca.gov.cn)、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中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栏目登录,手机用户还可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平台,点击“慈善中国”栏目登录。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将从9月1日起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等。 通知表示,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立足《慈善法》规定,把握慈善信息全国“一张网”、“一个库”的定位,为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基本服务: 开展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查询服务。 为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录入、提交、发布服务。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通过该平台获得“一号一源”、可追溯识别查询的募捐备案编号。 基于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信息报送、发布服务。 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衔接,便于互联网慈善募捐信息校验。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定或登记慈善组织后,应及时通过信息录入或数据导入方式,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生成该慈善组织账号,发布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的相关公示信息,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在线备案。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奖惩等信息,亦应发布。 慈善组织获取账号后,应完善本组织相关公示信息,按时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凡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必须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履行募捐备案程序。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慈善信托受托人通过其备案的民政部门,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获得账号,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通过平台及相关方式向社会公开。 通知提出,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是慈善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对相关慈善事业参与主体提出的法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要积极参与平台使用与完善。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速数据上传。9月1日起,民政部对各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相关信息统计及工作评估,以该平台为准。 各地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于8月底前完成已有数据上传,确保应报尽报。今后开展慈善组织认定登记、慈善信托备案时,必须同步录入信息,逐一生成和发放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账号和密码,督促和提醒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依托平台按时间节点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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