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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建立绿色供应链 WWF专业调研佐证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971次 更新时间:2015-03-04 10:34:44

一.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

(一)背景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行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为居民财富保值增值、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资产管理行业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金融手段。

当前,国内各类金融机构都在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本质都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在受托财产独立、破产隔离、权责关系等方面均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然而,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并不是依据该业务共同的法律属性统一制定的,而是碎片化地嵌入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中,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形成了宽严不一的法律体系。

第一,法律地位有待保障。根据现行《信托法》和《基金法》,只有信托产品和基金是基于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其他资管产品从法律意义上讲都不受《信托法》调整和保护,导致同一法律属性的金融产品适用不同的上位法,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例如,银行理财在满足基层民众的理财需求、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主体地位亟待国家法律层面的明确、支持与保障。

第二,监管标准政出多门。据初步统计,资产管理产品的各类部门规章多达50部以上,在发行条件、募集对象、审批或备案程序、投向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等方面均是各自表述,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层面的托管、开户等规定也是千差万别。

第三,制度体系缺乏整体规划。目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监管规则的立、改、废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层面,多为小修小补,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层面的立法却相对较少,制度层级、整体规划和立法协同都有待加强。

如此背景下,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协同,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二是有利于借鉴功能监管,完善机构监管体系;三是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四是有利于减少重复立法和监管不足,增强金融体系的风险抵御能力;五是有利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二)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金融监管理念,推进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

金融体系具备四项基本的金融功能:创造信用货币、投融资中介、保险保障与信托资产管理,主要分别由银行、证券、保险与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在银、证、保的现行机构监管体系下,最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的就是资产管理行业。因此,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首先要更新监管理念,积极引入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形成互补。最终,以机构监管保证单个机构的审慎合规经营,以功能监管维护市场的统一秩序。

第二,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协同。

1、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以《信托法》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以目前开展的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受托责任等普适性原则;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证券法》修订中做好立法衔接。

2、在行政法规层面,提升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层次。在统一上位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厘清和肯定银行、券商、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各自独特的金融定位和服务方向,加强立法规划,提升立法层级。

3、在部门规章层面,系统梳理和修订监管规则。借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成功做法,梳理整合部门规章,增强监管规则的协同性,推进债权直投、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监管改革,从而减少通道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支柱,保障立法实施。

1、发挥联席会议的宏观审慎监管优势。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从宏观审慎监管高度,全面评估包括资产管理在内的所有行业发展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推进跨部门的监管协同。

2、探索“轻牌照”模式的微观审慎监管。探索借鉴香港地区的牌照监管模式,对于特定金融机构的银、证、保核心业务,实行法人牌照管理,而对于各类机构均可参与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轻牌照”管理,允许交叉持牌,但必须执行统一标准,从而既尊重现行的机构监管体系,又稳步引入功能监管。

3、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分散在“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局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强化投资者教育,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二.加快建立绿色供应链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机制的重大意义

一是改善环境和高效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据WWF研究结果,全球15种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生产商约10亿家,但其中300-500家供应链企业控制了70%的市场。而且供应链能够通过供应选择,双向影响生产和消费环节。因此,应从供应链环节入手,着力改变生产和消费模式。就我国而言,从企业绿色设计、绿色材料、绿色生产、绿色营销及回收处理等五个方面提高环保要求,是我国保持生态平衡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适应国际贸易绿色堡垒的要求。我国是比较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贸易大国。但受我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落后的影响,在国际竞争中只能通过压低产品价格获得优势,因此,绿色壁垒保护给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三是我国企业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全球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政府环保法规日趋严格、环保观念与日俱增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生产方式,建立绿色供应链体系,以得到顾客青睐,稳固并扩大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较大优势。

(二)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机制的重点和难点

一是随着市场分工的不断深化,市场对产业供应链的监管逐渐弱化,相应地,许多环境问题无法单纯依靠供应链上某一环节加以解决,迫切需要整个供应链体系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但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加之资金不足,对社会效益考虑不足甚至不予考虑,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代价来换取企业的自身短期效益。

二是绿色供应链需要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自愿采取环保、节能和降碳等措施,并通过绿色采购的市场机制,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行动,实现产业向绿色的转变。从产品设计过程、产品使用材料选择以及供应过程优化等三个方面转变,但这可能会使企业成本在短期内上升。

三是商业银行要通过供应链融资来加强项目选择,从需求端管理影响生产端,管理消费链。即金融要通过影响消费渠道来影响社会环境,而目前商业银行对绿色供应链融资的支持力度仍然缺乏有效手段,倾斜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四是绿色供应链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政府在绿色供应链管理中未明确并有效发挥规制者、推进者和监督者三大角色的作用。重要的环保法律、法规仍然缺失,相当一部分环保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如沱江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对肇事企业的罚款只有100万元;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全国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寥寥无几,带来的后果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供应链法律、政策与标准体系,加大环保立法力度,发挥政府的规制作用。如制定《绿色供应链管理规范》和《绿色供应链行业评价标准》,完善《政府采购法》、制定《政府绿色采购通用原则》、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权威信息数据系统,强化绿色公共采购政策等。

2、从财政、税收政策上给予专项优惠扶持,促进绿色供应链企业良性发展。从财政政策上,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使企业在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初期所进行的技术研究、设备改造等投入成本得到补偿。从税收政策上,通过增值税、消费税等给施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予以优惠,鼓励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积极性。

3、制定我国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阻止发达国家把一些污染严重的行业向我国转移。同时,加大国外跨国公司的监管,凡是不符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或给我国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企业,应加大处罚。

4、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供应链融资,为绿色供应链发展提供支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监管要求,抓紧出台绿色供应链融资政策指引,加强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信贷额度、利率优惠支持,积极探索适合绿色供应链融资的新产品、新模式,满足企业在碳金融、环境咨询等方面的业务需求,充分延伸绿色供应链融资的价值链。

5、构建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数量统计和运筹学方法,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对绿色供应链在一定时期内绩效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建立全面、准确的绩效评价体系,帮助企业逐渐发现绿色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不足,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6、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要加大扶持绿色供应链企业投资。在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中,要避免造成将国内重污染企业外移的印象。加大对绿色供应链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倡导绿色投资,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和提供绿色贷款践行负责任大国形象,确保“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顺利推进。

三.设立离岸证券交易市场(国际板)服务“一带一路”和“人民币国际化”国家战略

(一)背景和问题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一带一路”要做到“五通”,货币资金的互通是重要部分。不仅要做到货币互换,还要通过丝路基金、亚投行等投资机构加强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考虑配套提供资本市场的融资服务。

沿线65个国家大部分是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区域金融抑制广泛存在。许多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优质企业缺少安全和高效的直接融资渠道;总体经济实力有限,建设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缺乏资金和融资支持;“一带一路”涉及多个国家、多个币种的广泛跨境金融合作,目前却缺乏有效的多边合作框架;此外,由于地缘政治、经济博弈非常复杂,建设并完善区域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还存在一些现实困难。

遵循“重视沿线分化、掌控政策机动、活用创新思维、发挥金融作用”原则,吸引沿线国家企业到中国上市,是推进人民币投资货币化的关键,也是切实破题“一带一路”的“牛鼻子”。

(二)政策方向

顶层设计上,建议充分发挥金融作为国家软实力的先行优势和引领作用,集中金融力量办好“一带一路”这件大事,将“创新思维、创业心态”贯彻到底,在战略安排上体现“四个结合”:一是“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既要积极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也要大力吸引沿线国家企业走进中国金融市场;二是利益共享和金融反制相结合,促进沿线国家实体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度结合,在共赢模式下切实提升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金融控制力和政治影响力;三是宏观目标和微观利益相结合,保障宏观战略的推进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四是整体推进和机动灵活相结合,既要全面加强与沿线国家的金融互动,还要根据多重分化的区域特征区别对待,特别重视与中国关系复杂的国家建立密切金融关系,让金融成为减轻中国崛起压力和破解周边难题的利器。

舆论引导上,建议处理好境内离岸证券交易市场(国际板)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关系,强调互利共赢的关系而非零和博弈关系,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等渠道让香港共享利益。

具体创新上,建议在上海自贸区或者前海推出离岸证券交易中心(即国际板),通过相应制度设计吸引沿线国家的重点企业赴中国上市,从而建立沿线国家实体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直接联系,提振境内投资者在国家战略实施中的利益分享,并用金融手段切实增强中国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影响力和主导地位。

(三)具体建议

第一,依托沪深交易所或者新三板,在上海自贸区或深圳前海设立离岸证券交易中心(国际板),允许境外公司,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的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第二,该市场为离岸市场,与目前的A股市场有较大差别。境外公司可以普通股形式直接挂牌上市;以人民币计价,但境外投资者可以不受外汇规模、外商投资比例限制,自由买卖;境内合格的投资者也可参与该市场。

第三,境外企业境内上市,如直接嫁接在目前的A股市场,难度较大。前些年上交所筹备国际板,目前已经暂停;上海期货交易所下属的上海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中心,目前进展顺利。其经验教训值得借鉴。设立离岸市场,与A股市场相对独立,比较容易操作。法规上,可以在目前《证券法》的框架下,通过国务院颁布规定的方式制定规则。

第四,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沪港通”和“深港通”推动国际资本有序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础上,先行先试,干中学,逐步调整,先开口子,再择机全面推进;先小范围,再逐步扩大范围;先小额度,再慢慢加大力度。

第五,在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赴中国上市过程中,积极鼓励并支持由中国券商、投行和商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既保障这一过程的风险可控,也给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提供更有力的帮助。

第六,制度上允许各国的境外企业挂牌上市,包括海外大型企业,红筹公司,“一带一路”公司,等等。但是政策上要把亚投行,丝路基金支持的相关项目,对所在国经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沿线国家企业、和中国业务往来密切的相关企业,优先安排上市。

第七,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协同监管,以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为此,必须与相关国家建立良好的司法合作机制,并发挥中国证监会在协同监管中的核心作用。此举可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用金融手段强化中国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影响力和主导地位。

第八,发行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可以增强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资产的信心,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促进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贸易往来更多地使用人民币结算、计价;支持沿线国家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促进人民币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互动。

第九,该市场可以同时发行交易境外企业的债券及其他证券产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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