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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骗老”,合力拧紧“安全阀”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756次 更新时间:2018-01-25 18:35:00

宋红冰绘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口加速老龄化的趋势下,针对老年人的骗局花样翻新、层出不穷。“骗老”陷阱五花八门,老人被骗原因复杂,“坑老”“骗老”危害社会。对此,应当如何筑起安全防线,帮助广大老年人识破“骗局”、远离伤害?敬请关注本期报道。

  “博导楼信箱塞满了保健品传单”

  社会共治,消灭“骗老”滋长的温床

  做了一辈子医生的何芳珍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也会成为保健品骗局的受害者。

  何芳珍曾是华中师范大学校医院内科的主任医师,退休后她常到老年大学讲课。一次,她碰上某公司到老年活动中心宣传“某某素”保健品。虽然学医,但何芳珍对“孢子粉”“基因技术”这些新产品、新概念并不了解,很多名词都是第一次听说,加上自己退休金不算少,便和亲戚合买了一些,后来才发现上当。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建议,防范各种“骗局”,老年人自身要时刻绷紧“安全弦”,世上既没有“灵丹妙药”,也没有“免费午餐”。“对于免费讲座、免费旅游、免费参观活动等要谨慎,不能贪图小便宜。尤其是在大额购买和决策方面,要多和家人商量。对于高息理财、高额借款等新‘骗局’,老年人只要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投资或购买产品前多和家人商量,就可以规避大部分的骗局。”

  何芳珍认为,社会也需拧紧防骗的“安全阀”。作为华师大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何芳珍表示,要防范“骗老”,需要社会共治,消灭“骗老”滋长的温床。比如:

  ——一些正规的报纸、广电节目刊发不少夸大疗效的“保健品”广告,一些机构的办公活动场地经常对“保健品”经销者开绿灯,在这些地方做宣传,自然能增加老人的信任度;

  ——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健康管理、健康工程,普遍缺乏宣传普及,反而让不法分子“拉大旗作虎皮”,动辄打着“中国某某健康行”的旗号开展活动,名实不符却少有人过问;

  ——不少省市甚至全国的涉老群众组织,还会接受保健品不法企业的赞助,给其“背书”。

  何芳珍说,保健品市场缺乏常态化规章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让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正规的保健课想听却听不到,虚假宣传乘虚而入。“老年人常犯的关节软骨毛病需要通过药物治疗,没必要买保健品,但不少人还是照买不误。为啥?就是因为骗子经常上门给老年人‘免费’测骨密度并进行宣讲,让很多老人深信不疑。如今连博导楼的信箱里都塞满了保健品的传单。”何芳珍很无奈。

  专家建议,针对涉老“骗局”的主要特点,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商品和服务尤其是保健品市场各环节的管理。在源头上,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应明确保健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对生产厂家和产品的资质、质量严格审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保健品的宣传内容及其真实性进行常态化审核,对于夸大、欺骗式宣传,除“文责自负”外,媒体也要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对保健品公司营业执照的发放,应制定明确的审批标准,防止假挂靠某些协会、学会;对保健品公司办公地点应有具体规定,不宜混在居民小区内;酒店出租会议厅给保健品公司,应有申报制度,对骗局要负连带责任等。

  “事后老人报案,公安机关才会介入”

  加强监管,净化老年人投资消费的市场环境

  受访专家表示,帮助老年人筑好安全防线,必须进一步净化老年人投资消费的市场环境,监管不能缺位,有效服务与供给也要跟上。

  张志友介绍,由北京市民政局、老龄办和致诚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的北京市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自2016年7月开通咨询热线至今,共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0人次,其中涉及“投资理财”“消费维权”的咨询较多。根据他们的调查,这些案例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占比逐渐上升,占老年人咨询案例的21%。当事人年龄最大的已92岁,涉及金额单笔单人最高逾300万元,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且被害人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

  工作站负责人刘晓颖表示,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了继续打着敬老、爱心、公益、福利旗号引诱老年人投资消费外,又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涉案主体绝大多数是公司,以有限财产承担责任;多数涉案主体和受骗老年人签订合同,即使存在欺诈成分,也难以进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这些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法定代表人更换频繁,公司员工流动性大,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受骗老年人持有的证据相对薄弱,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即使胜诉或刑事立案,也很难执行或退赃,经济损失很难挽回。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存在监管滞后问题。大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一般只能是事后由老人报案,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张志友表示,公司具有自主经营权,对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不宜过多干预,因而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难以做到同步监管。

  “尽管不能同步监管,但可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设置保证金等手段加强监管。”张志友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登记事项严格审查,发现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应给予相应处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对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税收等方面的监管;对融资企业进行项目管理,建立严格审批准入制,缴纳保证金,设立专门账户,同时对融资过程、项目进展情况、账户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管,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

  对于“骗老”重灾区的保健品市场,同样存在监管滞后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销售环节缺少明确的规则,但出问题较多的偏偏集中于销售环节。”何芳珍建议,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加强销售环节监管。

  此外,对于老年人急需的健康、投资理财等服务,专家呼吁有关方面要重视起来,增加有效供给。“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消费市场非常庞大,他们有需求,也有消费能力,就是缺乏有效供给。要组织真正适合老年人的健康讲座、理财课堂,相关机构和企业也要细分市场,研究老年人消费习惯与需求,开发出真正适合老年人的产品,这方面前景广阔。”何芳珍说。国家老龄委的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消费需求在2010年就已超过1万亿元,而且还在不断增长。

  “我如果被抓进牢里,你们一分都拿不到”

  完善法规,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权

  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老年人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多数老年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会主动寻求帮助,但现实中却又困难重重。

  首先是立案难。基于“有的案件仅有一两名被害人前来报案,如何证明对方一定是诈骗行为或非法集资行为而不是民事纠纷”的审慎,公安机关往往在报案人达到20人以上才会立案侦查,因此会出现报案人数不足难以成案的情况。由于其“欺骗性”,这类案件犯罪过程暴露较慢,潜伏期长。有的被害人对诈骗行为很难立即发现,或者发现后抱有侥幸心理,愿意相信公司说的“等我们经营好转一定补偿或退还给你”。有的被害人担心公司负责人所说的“我如果被抓进牢里,公司不经营了,你们一分都拿不到”,不仅自己不报警,还阻挡其他被害人报警,从而丧失抓获犯罪嫌疑人和追缴涉案款物的有利时机。

  其次是罪与非罪的界定难。有的老年人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知“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犯罪者往往利用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作案,导致侦查过程中对案件定性的困难。

  再次是挽回损失难。近年来高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善于伪装和隐蔽、转移自己的财产。侦查机关往往因为无法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及是否与案件有关而束手无策。由于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做出低认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即便案件经法院审理做出了生效判决,被害人也难以全部要回被骗资金。

  刘晓颖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与经济生活紧密相连,涉及的法律法规多、环节多、领域多,往往披着“合法外衣”而行违法犯罪之实,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分辨到底是投资失败还是遭受诈骗。

  张志友建议,当前亟须完善法规,细化制度。一方面要推进专业治理,强化金融领域司法保护,同时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罚力度和对理财类企业的执法稽查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沟通、协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在社会上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好局面,让“骗老”行为无处遁形。(谷业凯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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