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救助站内开会所公益变生意 将协商解除合同 |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933次 更新时间:2015-07-06 11:11:07 |
针对“西安市长安区救助管理站两层楼变身会所”一事,该救助站站长侯金良6日向记者透露,目前将对该会所关停整顿。 5日据媒体披露,西安市长安区救助管理站办公楼的一二两层被租赁给一家会所,该会所与救助站其他楼层被完全隔开,但同处在一栋楼内。经营性场所与民政部门下属机构的“混搭”,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记者6日10时许,记者赶赴西安市长安区救助管理站探访时发现,该会所的门头上写有“茶艺”、“棋牌”、“酒水”、“简餐”等字样。推门而入,当日正常营业。 侯金良介绍,西安市长安区救助管理站办公楼一、二层租赁始于2012年1月,租期为30年,租金共为230万人民币,已付清。 据救助站提供的一份缴款书上显示,该站在2014年分两次上缴50万和180万元,收款项目分别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在收款人一栏写有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字样。 据了解,西安市长安区救助管理站办公楼主体工程于2008年建成,总建筑面积2625平方米。因新办公楼临街,1-2层部分设计为框架结构房共计800平方米,1-2层与3-5层按设计有办公室、功能室和救助室。 侯金良告诉记者,长安区救助站属国家三级救助站,而除去一至二层被租赁用作会所,余下的三至五层楼能够容纳56个床位,对救助工作的开展并无影响。 “首先,将对该会所停业整顿,其次限期对会所门头进行拆除。最后,因与商家签有合同,双方需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侯金良向记者表示。 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收益上缴西安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需要恢复办公用房原状的,其费用由该单位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
【首页】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