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在上海破冰 |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次数:868次 更新时间:2015-07-07 09:33:38 |
就上海市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一事,7月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声支持,称为一切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点赞”。 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这两起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国内首次被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中消协新闻发言人表示,支持上海消保委的行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能更有效的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对依法加强社会治理具有重大意义,新《消法》明确规定,就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中消协以及省级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责。 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在各界支持下,积极收集相关案件,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此次上海消保委针对上述两家企业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此前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必须全额补票所提起的公益诉讼(迄今未获受理),都是全国消协组织落实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职责的一部分,也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有益探索。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诉讼对象大多涉及垄断行业和强势企业,可能遇到各种压力、困扰。 下一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将继续强化履行《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促进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坚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克服困难,坚定不移地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进步。 中消协方面还表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相信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新《消法》确立的包括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新的保护消费者制度,一定会发挥作用,消费者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并通报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内蒙古、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分别作了规定。试点阶段,《改革试点方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四中全会决定,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首页】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