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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救助的意义不止于扶贫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834次 更新时间:2018-07-10 18:56:23

    残疾儿童康复周期长、花费大,许多康复项目不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内,残疾儿童家庭普遍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逐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限制,以此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意见》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我国有0-6岁各类残疾儿童近168万人,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目前实施的康复救助项目主要包括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适配及听觉言语功能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及功能训练;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认知及生活自理能力等训练;为孤独症儿童提供语言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训练。这些项目已经过多年实践,被证明康复效果良好。

  有关《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将逐步实现制度化保障,有助于进一步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有助于织密我国社会保障安全网。同时,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精神负担,有效缓解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问题。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义远不止于扶贫。残疾人康复在各个年龄段都可以进行,但儿童期最为关键,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最具有抢救性质,并且投入最少,效果最好。加强0-6岁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早期干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有利于减少和预防残疾儿童的发生率,降低残疾程度,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和幸福奠定重要基础。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位湖南女孩因药物导致失聪,半岁后就生活在无声世界里。然而,生命没有因无声而沉沦,在父母的帮助下她通过触摸喉咙学习说话,通过“唇语”读懂他人,她自幼是同学眼中的“学霸”,并于今年考进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这一鲜活的事例,充分说明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所蕴藏的巨大社会效益。

  事实上,只要能够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发现、诊断、干预,就能使其最大限度地建立生活、学习及社会交往能力。经过有效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不仅不会成为导致家庭贫困的负担,而且可以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成为社会的宝贵财富。

  此次国务院出台《意见》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原则,这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紧扣当下又着眼长远的工作方向颇值得期待。有关救助制度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将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等作为主要救助对象,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初步建立后,还需要不断完善。残疾儿童康复周期长、花费大,许多康复项目不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内,残疾儿童家庭普遍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逐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限制,以此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各类康复机构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我国已经拥有相当数量的康复机构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除了保障范围有限、补偿水平较低之外,还存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能力不足,服务规范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我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伴随康复救助水平的提升,残疾儿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将不断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也将行稳致远。(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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