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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部署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作者: 来源:公益时报 浏览次数:785次 更新时间:2015-07-08 10:30:32

    6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五部委在北京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的通知》,积极破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立国指出,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将医疗救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意见》作出了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工作部署,明确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全面深化医改的关键一环、增强“救急难”效能的实际举措。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强化改革创新,持续攻坚克难,推动《意见》全面落实,坚决把民生底线兜住兜牢。

  李立国强调,要按照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一是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总结评估近年来试点经验,完善工作实施方案,量力而行,更要尽力而为。积极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重点保障,逐步向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拓展。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患病家庭负担能力和个人自负费用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做好相关制度的统筹衔接,在就医用药的范围方面原则上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结合“救急难”综合试点推进,进一步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急解难作用,帮助群众减轻医疗经济压力、缓解身心压力。二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参合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在年底前合并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一规范、消除差异。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经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解决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困难。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应先行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三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应当享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研究探索将医疗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民政部门开展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可推介给社会力量组织实施。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救助资源有效衔接、有机结合、各有侧重。

  李立国要求,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是民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尽快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实化各项措施,为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依据。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持久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让群众广为知晓有关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的环境。要抓好典型示范,鼓励基层大胆试验,大胆突破。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评。

  会议由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主持。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根据各自部门职能,分别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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