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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对慈善活动立法 保障爱心不被"诈捐"辜负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935次 更新时间:2018-07-30 19:35:22

  最近,有个话题大家议论得比较多:慈善。

  比如说,曾经的乙肝斗士、某个公益组织负责人最近爆出了丑闻;再比如说,有个四川小伙开车撞死4个人,竟然发起众筹:“撞死4人,赔不起,请帮帮我。”还真有人给他众筹了好几万元钱,消息传出后,舆论大哗:连这都行?

  这说明一件事:慈善公益,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里面含着奉献甚至牺牲的精神追求,公众对这些行为有着很高的道德期许,容不得半点怀疑。

  7月25日,《浙江省实施办法(草案)》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草案要是通过,意味着什么,有哪些事要注意?借着这个机会,已阅君今天来聊一聊。

  聊这事前,先说浙江对这事有多重视

  这个草案,既然带着“实施办法”四个字。

  就必须要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个法是在2016年3月16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当年9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它已经施行快两年了。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为什么浙江省要制订这个实施办法?

  这就要看几个统计数据了:截至2018年5月底,在浙江省,经认定或登记的慈善组织共491家,数量居全国第二;慈善捐赠的金额也不少,2017年全省大约是45亿元;另外,浙江还有淘宝公益、蚂蚁金服公益这些全国知名的网络募捐平台。

  这充分说明了浙江人充满了爱心。

  但就像前面说的那样,慈善这件事,有自己的特点,这种弥足珍贵的爱心,就更需要呵护。所以,浙江省才决定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从这个办法的制订过程,可以看出浙江对这事有多么谨慎:先是由省民政厅成立起草小组,到全省各地进行专题调研,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再印发各地民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今年2月上报省政府。

  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再书面征求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和11个立法联系点的一件,还去了绍兴、嘉兴等地方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还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在这个草案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环节。

  介绍了这一系列过程,想必不难看出,浙江对怎么呵护人们的爱心这事,有多重视。

  “骗捐”现象,绝不允许发生

  接下来,那当然要介绍这个草案的相关内容了。

  说起慈善,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把要求助人的信息发布出去。但信息发布时,有时会出现“骗捐”的情况。从草案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么一个态度:绝不允许发生“骗捐”的现象。

  以前,有种常用的办法:向媒体求助,媒体会本着职业道德,核实相关情况。

  很长时间以来,这确实是常用的办法。在报纸上,已阅君早年也发过一些这类文章,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关于一个女孩的,她家境贫寒,拿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却为学费发了愁。

  这事是已阅君经过核实的。

  但这种办法有个缺陷。

  文章发出后,每天都有十几个电话打来,人们纷纷表示要捐款。已阅君却很担心:要是捐的钱远远超过所需金额,该怎么办?每家捐多少,总共捐了多少,已阅君一点也不掌握啊。

  幸好,没过几天,这个女孩打电话来,告诉已阅君:这一年度的学费已经够了,之后的捐款,她都谢绝了。总算放下这颗心。

  今天的草案上,正好有一条,解决了已阅君当年的担心:广播、电视、报刊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宣传报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

  这句话的意思,差不多就是:草案通过后,媒体就只负责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告诉公众,最多再告诉人们到哪个渠道去捐款,不会再登相关银行账号之类的东西了。

  说起慈善,还有一种常见的办法:在微信朋友圈或者网上发求助信息。这种办法行不行呢?

  答案是:还是行的,但有两个限制。

  第一个限制是:目的是为了解决本人或近亲属的困难;

  第二个限制就是:发布的人要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那最好怎么办呢?已阅君这里有个建议:最好还是去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因为那里流量大,关注的人多,可能更有效。当然,这也是常用募捐办法。

  这个草案对这种办法,有个规定:慈善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这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让大家捐得放心,防止发生“骗捐”。

  借慈善“发笔小财”,路堵死了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有些人确实困难,但困难解决后,却把捐的钱物,当成自家的东西。

  这种情况每出现一次,人们的爱心就会受打击一次。

  凡是涉及慈善或者公益,有两句俗话:“救急不救穷,帮困不帮懒。”有人遇到急、困,不少人愿意帮;穷或懒,大家就没那么乐意了,前者是无底洞,后者不值得同情。

  草案有这么一条规定,可操作性很强:

  根据需要,慈善组织可以和受益人订立资助或服务协议;

  受益人要是不按照协议使用资助钱物,慈善组织发现后,必须要求对方改正;要是对方拒不改正,慈善组织有权终止提供资助,并要求对方退还所资助的钱物;

  要是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因为特殊情况,没法实现,慈善组织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受益人或者他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资助的钱物退还给慈善组织。

  这就堵死了有些人想靠着慈善“发笔小财”的想法。

  当然,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呵护人们的爱心,让大家捐赠时,无后顾之忧,不用担心自己的爱心,被人滥用。

  聊到这里,想必可以看出这个草案,有多么注意呵护大家的爱心了。在这里已阅君还要呼吁一句:既然有这么一个立法作为保障,今后请大家多多奉献爱心,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美好!(施宇翔 黄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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