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出台 慈善组织人员报酬等信息需公开 |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974次 更新时间:2018-08-19 18:39:20 |
民政部设立了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慈善中国(网络截图)
■ 本报记者 王勇 8月8日,民政部正式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开办法》强调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相关信息;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信息要重点公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受到民政部门的处罚。 《公开办法》中关于“新闻发布、广告推广”不算信息公开、下设机构存续情况、公开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重大资金交易、重要关联方信息、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流程、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 慈善组织是第一责任人 《公开办法》(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说明:《公开办法》明确慈善组织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需要建立制度,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及时。这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主动进行信息发布。 1. “新闻发布、广告推广”不算信息公开 2. 《公开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慈善组织……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说明:《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进行信息公开,那么怎样才算进行了信息公开呢?特别值的关注的是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发布了信息并不算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指定的七类信息,才算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实际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已经于2017年9月1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全国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 下设机构存续情况纳入基本信息 3. 《公开办法》(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说明:《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基本信息,那么基本信息包括哪些呢?《公开办法》列出了六项。 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一是下设机构的存续情况也被列入,这为公众了解专项基金等的情况提供了便利,可以避免已经终止的专项基金继续活动等情况的发生。 二是重要关联方需要进行公布,可以从信息公开的角度保证慈善组织的运行和财产安全。 除此之外,《公开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这为公众提供了除了统一信息平台之外的另一条查询途径。 薪酬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需公开 4. 《公开办法》(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说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要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这是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领域以往从没有过的要求。 民政部门表示,这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真正实施后,一方面,确实可以打消包括捐赠人在内的公众关于捐赠资金去向的一些疑虑,另一方面则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是一种考验,需要建立更加规范的薪酬体系,更加合理的内部晋升奖励机制,以避免应公开而产生的各种问题。 公开募捐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 5. 《公开办法》(第七、第八、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 说明:《公开办法》要求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重大资金往来、关联方交易需公开 6. 《公开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说明: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公开办法》从重要性角度抓住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 值得关注的是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强调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须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流程等信息 7. 《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说明:拥有充分的信息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公开办法》强调慈善组织要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对于受益人是一大利好消息,保证了受益人可以及时、公平的获得资助与服务。 强调隐私保护 8. 《公开办法》(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说明:在强调信息公开的同时,《公开办法》十分注重隐私保护,关注到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各类人群的隐私保护。 民政部门拥有多种执法手段 9. 《公开办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说明:《公开办法》赋予了民政部门执法权,对于没有做好信息公开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拥有约谈并公开、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逐步升级的执法手段。 当然,为了保证民政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开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也明确了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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