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须过三道 |
作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856次 更新时间:2015-07-16 09:39:06 |
在不久前举行的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的“绿色化与立法保障”分论坛上,与会有关人士透露,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初,法学界曾预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井喷现象并未出现,截至目前,符合诉讼主体要求的700多家社会组织,仅提起7起环境公益诉讼。 正如治病救人需要找准病根一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以突围,也需深层次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一是相关民间社会组织缺乏环境方面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和专业技术,面对公益诉讼专业化程度高、调查取证难、诉讼参与度高等难题无所适从,削弱了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自信心;二是部分民间环保组织挂靠企业或政府的体制缺陷,致使其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面临多方阻力,难以坚持原则,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不可能有效发挥第三方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制衡作用;三是诉讼成本过高,让许多经费不足、自身难以为继的社会组织,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望洋兴叹。有鉴于此,要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保事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首先,民间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要引进精通环境与法律方面的专业性复合型人才,解决专业人才匮乏问题。同时,鉴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损害结果需要有说服力的技术数据支撑,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对民间社会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需要的相关专业数据,或给予必要的设备保障,或对数据获取产生的必要经费给予保障,最大限度破解“工欲善其事而器不利”的窘境。 其次,社会公益组织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多数第三方机构均依附于政府部门或相关企业,民间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或企业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致使其本应监督制衡政府及企业保护环境的职能形同虚设,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其独立性。目前,国务院已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的总体方案,设定了时间表,相关责任部门应以此为契机,让符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民间社会组织彻底与政府或企业脱钩,确保其独立性,从而破解因民间社会组织因利益牵连不敢提起公益诉讼的难题。 第三,诉讼成本过高。应该看到,高额诉讼成本,对于规模较小、经费严重不足的部分社会组织来说,往往是制约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以越过的门槛。这方面,可复制贵州省高级法院的探索和做法,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以此解决因诉讼成本过高而难以启动诉讼程序的掣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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