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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作者:刘艺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684次 更新时间:2015-07-22 09:42:30

   “诉”是一种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诉有哪些特殊性?下面简要谈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诉的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涉及到的三个基本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起诉要件的特别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违反法律,却并未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质损害,这样的情形可以运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或者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监督予以纠正,无需采用诉讼方式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过程监督时,如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必须是通过诉讼方能达到赔偿损失或者制止违法行为效力蔓延的效果。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诉的识别。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有三种类型: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和检察机关。如果出现重复起诉的问题,法院应按照重复起诉的相关规定,不受理后提起诉讼的公益案件。原告向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而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目前为止,检察机关是唯一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有所限制。试点方案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未规定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诉讼请求,与试点方案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有关。但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限定在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和确认之诉三个方面,也是依据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张进行了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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