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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缘何“叫好不叫座”?
作者: 来源:安徽日报 浏览次数:749次 更新时间:2015-08-24 10:22:30

   备受关注的腾格里沙漠环境公益诉讼有了下文。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收到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其起诉当地8家企业的公益诉讼未被受理。法院方面认为,该组织业务范围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原告资格。另据报道,截至7月31日,全国依据新环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共有22起被受理,1起未被受理。与新法实施时人们预期的“井喷”不同,案件数量太少。

  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本义就在于维护环境公益、预防环境公益遭受损害以及对已经造成的损害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过去,由于法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严格要求,和污染事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环保公益组织连法院大门都迈不进。如今,法律障碍已基本拆除,“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有原告资格。随着新法实施,一时间,舆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案件数量会有“井喷式”增长。然而,7个多月的实践推动,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不是太多。

  公益诉讼缘何“叫好不叫座”?原因大致有三:其一,环境公益诉讼对一些地方来说是陌生的。法院、相关部门或有本能的谨慎,怕麻烦、怕出事,不敢担责。其二,可能的地方保护和司法行政化。一些地方重发展轻治污、先发展后治污,政府环保责任落实不力,对环境公益诉讼有地方保护的习惯性思维。其三,激励机制不到位。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不容易收集证据。而且,不少环境公益组织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没有能力也缺乏积极性开展公益诉讼。

  让环境污染主体不只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还要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从而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高压和震慑,这是新环保法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益诉讼原告各种费用的转移承担条款需要落实,地方政府不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给予鼓励支持。当前,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全社会关心并合力推动。

  日前印发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在生态环保领域对领导干部的鼓励与问责情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对资源环境绩效显著提高、绿色转型发展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的鼓励条款;重大追责事件开展独立的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追诉时空边界和进行全生命周期影响评价;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力争环境损害追责在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使公众可以看到和监督追责的效果,提高党委政府的公信力等,必将促使地方政府绷紧环保弦,增强绿色发展理念,也将促进领导干部更加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益诉讼公平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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