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门槛”虽然难迈能力仍要加强 |
作者: 来源:人民政协报 浏览次数:740次 更新时间:2015-08-25 09:59:46 |
公益机构对腾格里沙漠污染8家涉案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却得到法院“不予受理”的回复。目前,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2012年,内蒙古新亚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架设的塑料管道,将工厂的污水排入沙漠中,对腾格里沙漠的生态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后,该企业与阿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渤亚化工有限公司一起成为主要涉案企业。而与此同时,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的污染事件相继曝光,引发全社会的关注。 今年8月,新亚化工公司站上了被告台,提起公诉的是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检察院。 与此同时,8月1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色发展基金会”)也向中卫市中院起诉8家企业涉嫌违法排污,污染腾格里沙漠,并提出了8项诉讼请求,要求8家企业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但是,中卫市中院的答复是“不予受理”。该法院裁定认为,依据新环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满足“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条件。绿色发展基金会提供的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没有同时规定业务范围是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因此不能认定绿发会属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故认定其主体资格不适格。 绿色发展基金会觉得委屈,因为该基金会的章程是2009年修订的,当时还没有清晰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相关规定。该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没有具体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业务,但这项业务是完全符合其宗旨的。 有评论认为,根据新环保法,符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条件的社会组织须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再加上《解释》中对社会组织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难以迈过去。 “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应对之策可能是修改机构章程。”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但如果我们关注整个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会有一个疑问,新环保法实施后,今年上半年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直线攀升,但参与其中的社会组织并不多。那么,公益机构自身做好准备了吗?” 当前符合新环保法及其《解释》的社会组织有多少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9万家,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解释》的社会组织共有700余家。 也就是说,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比例约为1/7左右。这些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记者,当前从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首先要培养专业化的人才,同时,也需要资金留住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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