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责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
作者: 来源:新法制报 浏览次数:920次 更新时间:2015-08-26 09:55:04 |
行政权力缺少监督,容易导致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滋生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 近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关于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保护、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我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要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监督、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衔接。
南昌市检察院与14家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图/董韦韦)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指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是具体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 据悉,早在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其中提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移送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明确,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滥用职权、不作为等严重违法行为,认为由检察机关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带有普遍性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以及其他由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更为适宜的问题,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处理。 重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我省要求,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的原则,不得干预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保护、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内外监督有效衔接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监督、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衔接。 其中,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联合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政府法制机构对社会反映集中、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监督时,可以邀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协作。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可以商请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监督纠正,也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两个月之内予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明显不当 政府法制机构可提请复查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查,但该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已被撤销的;当事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已达成和解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请求。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书面提请同级检察机关复查,也可以通过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和帮助,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同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案件通报制度。 8月26日,省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周有智表示,省检察院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意见》,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周有智介绍,《意见》把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保护、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列为全省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重点。双方将联合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监督、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内、外部监督的有效衔接。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帮助,共同提高监督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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