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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成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城市
作者: 来源:深圳晚报 浏览次数:777次 更新时间:2015-08-27 09:52:02

    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规定深圳两级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试点单位。这一重磅消息,对于一直关注公益诉讼领域的深圳检察机关来说,无疑是个惊喜。早在2005年,深圳检察机关就开启了公益诉讼模式,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更是抓住民生热点案件探索多种公益诉讼模式,办理了一系列效果良好、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

  特区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地位

  深圳市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工作起步较早,从2005年就开始了。200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全国率先确认了检察机关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权。

  2007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大胆探索公益诉讼模式,采取直接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多种方式,先后办理了深圳市燃气集团环境污染、黄某莲等59人劳资纠纷、无名氏维权纠纷等一批涉及民生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推进了深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为探索建立全市乃至全国公益诉讼机制积累了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

  深圳成为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城市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北京、广东、安徽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6个市的两级检察院将作为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两年。

  深圳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王惠玲表示:深圳市检察院现已率先出台了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的工作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在地方立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内容的立法建议。对于未来公益诉讼的关注重点,深圳检察机关将放到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生态环境和公共资源等方面,通过摸查行政违法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危险的事件,为行政公益诉讼做好准备,按照高检院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开展工作。

  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范围包括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

  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所引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点击

  2014年,楼村水库垃圾倾倒环境污染案,宝安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支持起诉方,这也是继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深圳市首宗成功立案的有关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3月,有群众向宝安区检察院举报,光明新区楼村水库附近,长期有货车运输垃圾倾倒至库区周围,危及居民饮用水安全。

  通过与光明新区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多次沟通,宝安区检察院最终确定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光明新区城建局作为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为在修改后民诉法框架下,进一步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方式,丰富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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