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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财务支出及报销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290次 更新时间:2018-12-15 02:5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将费用支出分为行政办公费、培训费、人员费用、加班报销、借款及报销、市内交通费等几类,并分别说明相关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流程。

    第二章 费用支出类别

第三条 行政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取暖、设备修理,物业等)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摊。在部门预算范围内伍仟元以下费用开支(指小额零星支出)填写《费用报销单》由秘书长批准。伍仟元以上费用开支由理事长审核批准。
(一)基础办公费(包括邮寄、固定电话、网络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时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执行(各类服务相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工作,报销时须附相应票据)。
(二)各种设备(包括办公设备等)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日常设备购置费报销时须附设备清单及经办人签名,由财务部审核。
(三)修缮费(包括办公用房、建筑物附属设备的修缮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大额修缮费报销时须附相关合同,由财务部审核。
第四条 培训费。培训费是指基金会支付的培训、交通费、讲师费、耗材费等,不包括员工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办公室对员工培训预算进行年度预算控制。
(一)由基金会组织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能力提升类、拓展类)其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报销;
(二)由部门提出的专业类培训,在获得秘书长批准后送交办公室备案
(三)培训不合格者,原则上培训费用自理; 
第五条 人员费用。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核定,经财务部复核后,报秘书长批准执行。
第六条 加班报销。因工作需要,且确需加班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每人每餐人民币叁拾元标准进行报销,加班结束时间在21:00以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出租车费。
第七条 借款及报销。因公需要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单》,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并由财务部按现金管理要求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借用的现金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借用现金出差,回京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前账未结清一律从严控制,不得再借款,若确因业务需要须书面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和秘书长批准。
财务部负责报销费用原始凭证的审核,按规定需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一)取得的发票必须为正式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
(二)发票填写字迹清楚、付款单位填全称、要素齐全;
(三)人民币贰仟元以上发票背面需要经手人签字;
(四)特殊情况开支的,如加工费、制作费或金额超过壹万元的付款应附合同书。
(五)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或培训班费用的报销,须在票据后附会议通知(邀请函)及领导审批意见。
每周三为报销时间。报销人必须于当日11:30之前把经过审批签字后的报销单交给财务人员。
第八条 交通费。
(一)员工个人的车辆经批准作为公车使用时,所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经过批准后方可报销。其中:汽油费参照实时汽油价格、百公里油耗12L及实际里程计算标准报销,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不予报销。
(二)市内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外出办理业务所乘收费性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公交车辆、地铁、出租车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三)报销人员办理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须在每张车票背面填写该票据实际发生日期、起至点、乘车事由等,乘车事由须具体、对应,不得以“公事外出”、“办理公务”等无法表明实际办理事项的简单言辞代替。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于2018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第二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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