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出差管理有序,规范基金会差旅费审批、借支和报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二条 因公出差的员工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随同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签字。
第三条 出差人员借款时,应持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执行基金会借款流程办理借款审批,原则上前次出差没有报销,本次出差不予借款。
第四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合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线路、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报销差旅费时,原则上必须提供机票、行程单、火车票、汽车票以及住宿费等原始发票。
第六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
第三章 出差借支与报销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单》。申请人应按出差地区、天数、乘坐交通工具等提出预支金额,经财务部依据“差旅住宿费、交通费、餐补费上限标准”核定后,报秘书长审批,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办理借支手续。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单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报销业务。报销时原始单据应按财务部的要求认真如实粘贴。定额发票错位粘贴好,同时列明报销票据张数。“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后,理事长签批之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第四章 差旅费开支标准及计算规定
第九条 当地交通费。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以后至返程之日期间发生的当地交通费,基金会依据出差人员提供的有效交通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报销住宿费不得超出下列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实报实销,超出标准的按本标准报支,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二)限额标准(单位:元/天)
职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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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地区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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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地区
(除A类城市以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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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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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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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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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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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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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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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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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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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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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餐费。
出差人员需餐费报销的按不超过每餐人均伍拾元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出差住宿费凭有效单据报销,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如遇出差当地城市展会等其他政府行为导致房价上涨的,依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二)出差期间住宿,原则上同性别员工应2人住宿一间,费用可以以职务最高者为标准(不得累加两人之费用标准)。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员工因公外出开会或业务学习,需集中食宿按会议实际发生凭证报销,
(五)到北京远郊区(县)及周边其他省市城市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每人每天补助陆拾元,不足一个工作日,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六)出差期间的任何费用均需提供当地正规的发票。
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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