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2019年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点》,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支部设置
第二条 依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基金会经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委员会批准,2018年5月24日成立北京市扶贫济困领域基金会第一联合党委,本基金会为书记单位。
第三条 根据党章要求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设立党支部,本基金会有正式党员7名。
第二章 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深入学习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
第五条 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第六条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第九条 召集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谋划和具体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与中心工作有效融合,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讨论决定。组织并主持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 与党员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中心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对支部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三会一课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的要求,基金会党支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按时开展党员大会和党课。
第十三条 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参会人员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查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四条 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党课教员为党支部书记、党校教师、专家学者、党员领导干部、讲师团和先进模范等。参加党课人员为全体党员,也可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党课应有明确的主题,可以按照上级精神确定主题,可以结合形势任务要求确定主题,也可以结合基层需求确定主题,避免党课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除了传统的课程式讲座以外,还可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介创新讲党课形式,提高党课覆盖面和实际效果。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对流动党支部的要求,基金会流动党支部严格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并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组织召开。由党支部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参加。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内容:对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八条 本支部有党员被问责或受到党政纪处分时,支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受到处分的党员,应当作出深刻检查,其他党员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汲取教训,开展对照检查,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半个月至一个月。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内容: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党员权利;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反对腐化奢侈,反对以权谋私;是否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本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主题党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每月固定一天开展本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提前或顺延,原则上在前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支部要研究确定每次主题党日的具体内容,聚焦增强党性、提高素质、服务群众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主题党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适当方式参加主题党日活动。本支部可根据当月活动主题,扩大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邀请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或群众代表参加。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对流动党支部的要求,基金会党支部积极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按规定履行入党手续。接收流动人员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及时负责地将入党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八章 党费收缴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对流动党支部的要求,基金会党支部严格开展党费收缴工作。基金会党支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支部党员按月足额向党关系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
第九章 工作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流动党支部档案管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章程》,设立负责党建工作文档专员,记录支部行文资料、上级文件资料、学习教育资料、计划总结资料等资料。档案记录基本要求是:规范、齐全、求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于2018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第二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2018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