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229次 更新时间:2018-12-15 03:04:42 |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证章使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证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对外使用的印章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证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公章由办公室保管及使用;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五条 使用范围。基金会公章用于以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的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批件、报表、公函、协议、合同、证书和介绍信等。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于基金会办理财税、人事相关业务等。 第八条 本制度于2018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第二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2018年12月15日
附件: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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