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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3388次 更新时间:2018-12-15 04: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提高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上报民政局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表彰爱心单位与奖励对基金会有贡献人员;
(四)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三条 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举办大型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保论坛;
(四)大型培训咨询活动;
第四条 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一)大型涉外文化活动,包括展览、演唱会等需报相关主管单位批准;
(二)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其他报告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81215经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第二届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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