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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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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3444次 更新时间:2018-12-16 12:57: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自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也可适时通过其他第三方渠道进行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会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定期信息公开和即时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是基金会按照一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即时信息公开是基金会不定期地通过基金会网站、微博或其它媒体等,向社会发布捐赠情况、机构重要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定期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简介、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机构章程、机构地址等。
(二)联系信息:机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 即时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内容:
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重大事件信息、重大损失、重大诉讼仲裁公告、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公告、理事/机构受监管部门监督和处罚情况、临时财务信息。
第七条 不得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要求

第八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章 工作机制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需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六章 信息公开渠道

第十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平台网站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台等。
第十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制度2018年1215日理事会第届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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