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浏览文章
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3285次 更新时间:2018-12-15 07: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更好地实现本基金会的战略和使命,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资助以及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申请、项目监督、项目总结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计划书(含项目研究分析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研究分析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项目拟开展地点、规模、资金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以及项目风险评估等。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目标、内容、以及目的等。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由项目部门组织对项目立项申请书进行论证,经秘书长批准后可进入实施环节。对于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立项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或形成《项目立项评估报告》,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及基金会党组织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筹款管理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项目筹款活动应该严格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筹款活动可以面向特定个人或组织开展,但不能在公共媒体进行宣传;筹款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得以筹款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向公众公开捐款账号。
 面向公众的募捐必须通过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并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项目中止和结项

 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时,须及时中止项目。
 项目是否中止以及项目的中止方案须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 项目结项须由项目负责人向秘书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以及费用明细总结报告是项目结束时对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的回顾与总结,旨在全面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包含项目产出、影响评价等。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 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审批表,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执行,6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 基金会依据项目协议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 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并归档。
第十 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财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 文件归档应由项目部门在项目完成之后交由办公室统一保存。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经20181215经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第二届第1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首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