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3285次 更新时间:2018-12-15 07:20:0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更好地实现本基金会的战略和使命,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第四章 项目筹款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项目筹款活动应该严格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筹款活动可以面向特定个人或组织开展,但不能在公共媒体进行宣传;筹款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得以筹款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向公众公开捐款账号。 第五章 项目中止和结项
第九条 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时,须及时中止项目。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审批表,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执行,6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并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8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第二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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